上海市居民某甲,男,2021年4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甲与其妻丁生育一儿、一女,女儿A 16岁(2004年7月3日生),儿子B 14岁(2006年09月14日生);甲的父母健在,均是农民,父C 65岁(1955年5月17日),母D 60岁(1960年8月24日),C、D现由三个子女甲、乙、丙共同赡养。试计算出A、B、C、D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各自为多少?
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城乡统一标准,不再区分城镇或农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为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金额。2020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2536元。
①扶养人数:A——2人;B——2人;C——3人;D——3人。
②赔偿年限:A——1.2年;B——3.4年;C——15年;D——20年。
③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比例系数:100%(如果是受伤致残的,要根据伤残等级系数来确定)。④“基数”标准应按受害人甲的具体情况而定,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2536元/年。
⑤分阶段核算“年赔偿总额累计”是否超过“基数”:前1.2年(1÷2+1÷2+1÷3+1÷3)×100%=5÷3>1;1.2年后至第3.4年只有B、C、D三个被扶养人,但仍然是(1÷2+1÷3+1÷3)×100%=7÷6>1;3.4年后至第15年只有C、D二个被扶养人,(1÷3+1÷3)×100%=2÷3<1;最后5年只有D一个被扶养人, 1÷3×100%=1÷3<1。
第一阶段:
A1=42536×[(1÷2)÷(1÷2+1÷2+1÷3+1÷3)]×1.2=15312.96(元)B1=42536×[(1÷2)÷(1÷2+1÷2+1÷3+1÷3)]×1.2=15312.96(元)C1=42536×[(1÷3)÷(1÷2+1÷2+1÷3+1÷3)]×1.2=10208.64(元)D1=42536×[(1÷3)÷(1÷2+1÷2+1÷3+1÷3)]×1.2=10208.64(元)B2=42536×[(1÷2)÷(1÷2+1÷3+1÷3)]×(3.4-1.2)=40105.37(元)C2=42536×[(1÷3)÷(1÷2+1÷3+1÷3)]×(3.4-1.2)=26736.91(元)D2=42536×[(1÷3)÷(1÷2+1÷3+1÷3)]×(3.4-1.2)=26736.91(元)C3=42536×(1÷3)×(15-3.4)×100%=164472.53(元)D3=42536×(1÷3)×(20-3.4)×100%=235365.87(元)B=B1+B2=15312.96+40105.37=55418.33(元)C=C1+C2+C3=10208.64+26736.91+164472.53=201418.08(元)D=D1+D2+D3=10208.64+26736.91+235365.87=272311.42(元)
合计:544460.79元。
如上情形,只需 1~2 分钟即可完成
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能分段核算
自动分配
“年赔偿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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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 入 即 计 算
【法释〔2020〕17号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021-05-30 ZG122